通過內幕交易盈利超1000萬元,但“偷雞不成蝕把米”,不僅被罰沒違法所得,還處以三倍罰款。
11月5日,廣東證監(jiān)局發(fā)布兩則行政處罰決定,認定周某江、梁某珊違反證券法相關規(guī)定,構成內幕交易金剛光伏的行為。
內幕信息敏感期內交易
事件起于兩年多前,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2022年3月18日,金剛光伏控股股東廣東歐昊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金剛光伏實際控制人張某梁,金剛光伏董事長李某峰等人召開金剛光伏光伏產業(yè)擴產新建項目推進會第一次會議,會議確定將金剛光伏遷址到甘肅酒泉,并在當地新設控股子公司投資建設4.8GW光伏電池片項目。
2022年6月16日,金剛光伏發(fā)布公告,稱計劃與歐昊集團共同投資設立子公司,以其為實施主體投資建設4.8GW高效異質結電池片及組件項目,投資總額41.91億元,建設周期18個月。
金剛光伏擬以新設控股子公司投資41.91億元建設4.8GW高效異質結電池片及組件項目的相關事項,屬于重大事件,在依法公開前屬于內幕信息。內幕信息敏感期為2022年3月18日至6月16日。張某梁為內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時間為2022年3月18日。
據查,周某江與張某梁于2021年因工作關系結識。2022年6月8日,兩人見面接觸。6月9日,周某江控制、使用本人“周某江”國信證券賬戶買入“金剛玻璃”(2022年9月前金剛光伏證券簡稱“金剛玻璃”)14.43萬股,買入成交金額514萬元。經測算,該賬戶內幕信息敏感期內交易“金剛玻璃”盈利389萬元。
梁某珊因工作等原因,與張某梁關系密切。內幕信息敏感期內,梁某珊與張某梁存在多次通話聯絡。2022年4月21日至6月10日,梁某珊控制、使用本人“梁某珊”天風證券賬戶買入“金剛玻璃”52.59萬股,買入成交金額1622萬元。經測算,該賬戶內幕信息敏感期內交易“金剛玻璃”盈利767萬元。
兩人均被“沒一罰三”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梁某珊”證券賬戶在敏感期內的買入交易行為明顯與平時交易習慣不同,買入時間與梁某珊和知情人聯絡時間高度吻合,相關交易行為存在明顯異常,且無正當理由或者正當信息來源。
梁某珊在申辯材料和聽證過程中提出,其積極配合調查,對違法行為無主觀惡意,社會危害性較小,具有從輕、減輕處罰的法定事由,同時經濟承受能力有限,故請求從輕或減輕處罰。
廣東證監(jiān)局認為,經濟承受能力不是法定從輕或減輕理由,對梁某珊的量罰已充分考慮違法行為主客觀情形以及配合調查等情況,量罰適當。
同樣,“周某江”證券賬戶在敏感期內的買入交易行為明顯與平時交易習慣不同,且單向、集中買入“金剛玻璃”,買入時點和其與張某梁聯絡接觸時點高度吻合,相關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且無正當理由或者正當信息來源。
周某江在申辯材料和聽證過程中提出,涉案交易是基于自身2021年起對金剛光伏涉及的相關資訊,及歐昊集團大規(guī)模投資行為等公開信息的綜合判斷,與內幕信息無關。其與張某梁僅有工作上的聯系。2022年6月8日與張某梁見面,是受所在單位委派洽談公務,不涉及金剛光伏相關信息。
廣東證監(jiān)局進一步披露,2022年6月8日晚間其與張某梁見面,次日即通過其近半年無證券交易的賬戶賣出“財信發(fā)展”,買入“金剛玻璃”,交易時點高度異常,且在內幕信息公開后不久清倉賣出“金剛玻璃”。其提出的符合本人交易習慣、看好金剛光伏發(fā)展等理由不足以構成其交易的合理解釋。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社會危害程度,依據相關規(guī)定,廣東證監(jiān)局決定,沒收周某江違法所得389萬元,并處以1167萬元罰款;沒收梁某珊違法所得767萬元,并處以2301萬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