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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投資者保護視角的復雜金融產品代銷風險研究
來源:證券時報網(wǎng)2024-11-28 16:46

作者:東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風險管理部總監(jiān) 焦有章,東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風險管理部 陳茜茜、龍怡婷

一、代銷金融產品業(yè)務現(xiàn)狀及問題

自2012年中國證監(jiān)會頒布《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管理規(guī)定》以來,證券公司的代銷金融產品業(yè)務快速發(fā)展,在經紀業(yè)務傭金率持續(xù)下行的趨勢下,代銷金融產品業(yè)務為證券公司帶來穩(wěn)定收入。根據(jù)中國證券業(yè)協(xié)會數(shù)據(jù),截至2022年末,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保有規(guī)模2.75萬億元,成為證券公司財富管理轉型的重要抓手。隨著大財富管理時代的全面到來,證券公司有望進一步擴大代銷金融產品規(guī)模。

然而,伴隨而來的業(yè)務風險同樣不容忽視,復雜金融產品因適當性管理不到位、難以理解、產品設計缺陷等問題,成為國內外金融機構發(fā)生客戶糾紛的重災區(qū)。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時,雷曼兄弟迷你債事件成為社會焦點,境外金融機構違反適當性規(guī)定,將復雜金融產品銷售給不了解產品的普通投資者,給投資者造成重大損失,也給代銷機構的聲譽帶來了很大負面影響。2009年香港私人銀行出售股票累積期權(KODA),投資門檻為800萬港元,很多專業(yè)投資者發(fā)生巨虧,并對代銷銀行提起訴訟,這意味著高凈值人群也難以理解復雜金融產品。2020年某銀行的“原油寶”產品為投資者參與境外期貨交易提供通道,但該產品對移倉日的設計不合理,使投資者承擔了較大的流動性風險,引發(fā)市場爭議,最終被監(jiān)管機構罰款5050萬。

與傳統(tǒng)金融產品相比,復雜金融產品大多結構復雜,呈現(xiàn)層層嵌套、交叉聯(lián)結等特點,極易引發(fā)跨行業(yè)、跨市場風險傳導,給證券公司風險管理帶來新的挑戰(zhàn)。

二、對復雜金融產品的認定

2008年金融危機使監(jiān)管機構意識到復雜金融產品的特殊性以及投資者保護的重要性。2010年7月,美國國會通過《多德—弗蘭克法案》,在美聯(lián)儲體系下設立消費者金融保護局(CFPB),加強了對資產支持證券、場外衍生品、信用評級的監(jiān)管,對復雜金融產品進行更加嚴格的適當性管理,加大保護投資者的力度,但未對復雜金融產品給出明確定義。

2013年1月,國際證監(jiān)會組織(IOSCO)發(fā)布《復雜金融產品分銷的適當性要求》,認為復雜金融產品具有結構復雜、透明度低、不易估值、流動性差、跨市場和資金鏈條長等特征,并列舉了部分復雜金融產品,包括:結構性工具、信貸掛鉤票據(jù)、混合工具、股票掛鉤工具、潛在回報與市場參數(shù)掛鉤的工具、資產支持證券(ABS)、抵押支持證券(MBS)、抵押債務證券、其他金融衍生工具(包括信用違約掉期和備兌權證),還提到了對沖基金、變額保險、直接參與有限合伙企業(yè)、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等。

2014年6月,歐盟正式發(fā)布《金融工具市場指令Ⅱ》,將金融產品劃分為非復雜金融產品和復雜金融產品。非復雜金融產品的特點是二級市場價格公允、易于變現(xiàn)、損失不超過投資成本、易于理解等,包括在受監(jiān)管市場交易的股票、債券、貨幣市場工具、開放式基金等,而除此以外的金融產品則屬于復雜金融產品,絕大多數(shù)結構化產品都可以認為是復雜金融產品,例如:差價合約(CFD)、二元期權、渦輪權證(Turbos)、可贖回債券、可回售債券、可轉債、可交換債、永續(xù)債、次級債、認股權證、衍生品、信用掛鉤票據(jù)、資產支持證券等。

2018年3月,香港證監(jiān)會發(fā)布《網(wǎng)上分銷及投資咨詢平臺指引》,將復雜金融產品定義為“由于結構復雜,致令其條款、特點及風險在合理情況下不大可能會被零售投資者理解的投資產品”。

早在2012年12月,中國證券業(yè)協(xié)會發(fā)布《證券公司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指引》,首次描述了復雜或高風險金融產品,即產品的條款和特征不易被客戶理解、具有復雜的結構、不易估值、流動性較低、透明度較低、損失可能超過購買支出等金融產品,例如:金融衍生產品、結構化產品、信貸掛鉤票據(jù)、股票掛鉤票據(jù)、合成金融工具、資產支持證券、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債務抵押證券等。

綜上,境內外監(jiān)管制度一般從產品結構、估值、流動性、透明度、跨市場、資金鏈條、最大損失等角度描述復雜金融產品,這些產品在增強金融體系活力的同時,也使得金融風險更加復雜、更加隱蔽,各類風險相互交織、互相影響成為常態(tài)。

三、復雜金融產品適當性管理的情況

為了解各成員國如何防止復雜金融產品的不當銷售,IOSCO組織28個國家或地區(qū)進行適當性自評估,并于2019年9月公布《關于復雜金融產品分銷適當性要求的專題評估報告》,分析了九項適當性原則的實施情況(見圖1),大多數(shù)國家或地區(qū)對銷售復雜金融產品執(zhí)行更高的適當性要求,中國、中國香港、新加坡、日本完全符合九項適當性原則的要求,在投資者保護方面處于領先地位。報告中還提到部分國家或地區(qū)實行的特殊政策,例如:歐盟要求加強對零售客戶投資差價合約(CFD)的風險揭示(包括可能的賬戶虧損比例);法國和比利時禁止通過網(wǎng)絡渠道銷售二元期權等金融衍生品;意大利要求向客戶銷售復雜金融產品時設置集中度限制,不得向零售客戶銷售資產支持證券(ABS)、或有可轉換債券(CoCos)等復雜金融產品;西班牙禁止向零售客戶推薦差價合約(CFD);日本禁止向某些客戶銷售利率互換、結構性債券或相關場外衍生品;巴西要求向客戶強調復雜金融產品與傳統(tǒng)金融產品的風險和估值差異。

圖1:復雜金融產品適當性管理的自評估結果

圖片1.jpg

我國《證券公司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指引》規(guī)定,證券公司銷售復雜或高風險金融產品時,應了解產品的結構、定價方式和杠桿情況、產品信用風險的性質和復雜程度、客戶是否會被要求追加后續(xù)投資或承擔后續(xù)債務、客戶可能產生的本金損失和最大損失等?!蹲C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規(guī)定,在劃分產品或者服務風險等級時應當綜合考慮流動性、杠桿情況、結構復雜性等因素,如果金融產品存在如下情況:因杠桿交易等因素容易導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損失,因無公開交易市場、參與投資者少等因素導致難以在短期內以合理價格順利變現(xiàn),因結構復雜、不易估值等因素導致普通人難以理解其條款和特征,需審慎評估其風險等級。

四、常見的復雜金融產品及風險特征

目前證券公司代銷的金融產品種類繁多,按投資標的可以分為標準化資產和非標資產。投資標的是影響金融產品風險特征的重要因素。鑒于證券行業(yè)的投資者教育效果良好,大部分投資者已經認識到“投資有風險、理財需謹慎”,而且公募基金等標準化產品易于理解,監(jiān)管方面有明確的集中度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減輕極端損失。但是,金融市場上也有一些復雜金融產品在極端情形下會產生大幅損失,投資者難以接受。

(一)金融衍生品

金融衍生品形式多樣,除了在交易所交易的場內衍生品,我國的場外衍生品大多由符合資質的金融機構發(fā)行。在我國利率整體下行、打破剛兌的市場環(huán)境下,作為高票息產品的替代者,自動贖回型期權產品(Snowball Autocall,市場上也稱為雪球結構產品)引起投資者關注,業(yè)務規(guī)模迅速擴大。據(jù)了解,很多投資者自身風險偏好較低,可能錯誤地將產品設計條款理解為“類固收產品”。自動贖回型期權產品主要掛鉤股票指數(shù),本質上是帶有敲入和敲出障礙的奇異期權,產品結構復雜,其條款、特征、風險、預期回報以及相關驅動因素等不易被普通投資者所理解,產品風險收益具有非線性特征,需要通過特殊的技術或系統(tǒng)去估值,也不存在二級市場,流動性受限,投資者無法提前贖回,只能持有至到期,因此這類產品屬于復雜金融產品。在溫和上漲或震蕩行情時該產品可能帶來較好的收益,但當掛鉤指數(shù)大幅下跌時,特別是極端情況下可能會使投資者損失部分甚至全部本金。2024年初,國內股票市場大幅下跌,這類產品集中敲入,可能導致部分投資者發(fā)生大幅虧損。

這類產品在國外已發(fā)生了較多適當性問題。例如韓國流行的股權關聯(lián)證券(Equity Linked Securities, 市場上也稱為韓國版雪球),因掛鉤的恒生中國企業(yè)指數(shù)持續(xù)走弱,最大跌幅超60%,2024年初約15.4萬億韓元(人民幣約847億元)的產品發(fā)生敲入,韓國監(jiān)管機構稱約有四分之一的投資者為65歲以上老人,目前正在調查代銷金融機構的不當銷售問題。

綜上,代銷金融衍生品的金融機構,應充分考慮產品結構的復雜性,了解市場價格形成機制和驅動影響因素,重點關注產品的流動性風險、對手方信用風險、發(fā)行方對沖風險和估值模型風險,以及給股票市場帶來的系統(tǒng)性風險等,向投資者充分揭示風險,做好適當性管理,保護投資者權益。

(二)非上市股權投資

非上市股權投資包括天使投資、風險投資(VC)、私募股權投資(PE)、產業(yè)并購基金等。股權投資風險大、周期長、資產流動性差,成功退出概率低,一般僅面向合格投資者或專業(yè)投資者銷售,然而有些自然人也屬于合格投資者或專業(yè)投資者,市場上時常出現(xiàn)自然人狀告代銷金融機構的新聞。據(jù)新浪網(wǎng)報道,某金融機構同時作為管理人和代銷機構,成立“白羊新三板投資基金1號”,主要投向新三板公司“中科招商”的定向增發(fā),最終發(fā)生大幅虧損,法院認為該金融機構在銷售金融產品過程中履行適當性義務不及時、不全面,未能及時評估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即接受投資者認購基金產品,在投資者認購基金產品前未能充分揭示投資風險,存在一定過錯,判決按照投資者認購金額的20%予以賠償。根據(jù)清科私募通數(shù)據(jù),2012—2017年股權投資案例7.3萬個,假設投資項目在4年后開始退出,2016—2021年實際僅退出1.94萬個,退出比例大約為26.5%,股權投資行業(yè)發(fā)展尚未實現(xiàn)良性循環(huán)。非上市股權投資項目具有高風險性,非??简炞C券公司的風險管理能力,證券公司應謹慎向個人投資者銷售這類產品。

(三)非標債權

非標債權產品的類型多種多樣,包括房地產、政信、工商企業(yè)等為單一客戶融資的產品,也包括底層資產是多筆銀行貸款、信用卡透支等組合而成的產品。各類金融機構、私募基金管理人等都有可能會發(fā)行這類產品。金融機構代銷信托產品爆雷,被投資者起訴的事件時有發(fā)生。2011年10月,自然人曹某出資5000萬元投向某金融機構代銷的“松花江77號山西福裕能源項目收益權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在拿到第一期收益后項目公司被重整,之后投資本金和收益均未收回,曹某起訴代銷金融機構,最終法院認定代銷金融機構不承擔責任,但是金融機構可能永遠失去了這個客戶。金融機構雖然較個人投資者在信息收集、風險控制、行業(yè)研究等方面有優(yōu)勢,但并不意味著金融機構代銷的產品就一定能保證100%安全。如果非標債權產品是為單一客戶提供融資,一旦發(fā)生違約,投資者可能面臨本金全損的風險。非標債權產品的投資者以獲取固定利息為主,對虧損的容忍度較低,并不具備對融資企業(yè)進行信用評價的能力,可能也無法理解產品的信用風險本質。即使融資企業(yè)的違約概率較低,金融機構也需謹慎評估,盡量選取抵質押資產充足的產品。因為一旦出現(xiàn)風險,如果違約損失率較高,個人投資者難以接受,最終可能會發(fā)生訴訟糾紛。即使代銷金融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也會失去客戶、影響聲譽。

(四)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產品投資范圍較廣,既可以投資股票、債券等標準化資產,也可以投資場外衍生品、非上市公司股權、非標債權等。私募基金行業(yè)良莠不齊。有些私募基金管理人通過加強投資研究、合理配置資產、完善風控體系,讓投資者獲得了良好回報。而有些私募基金投資單一標的,承擔高風險博取高收益,還有的從事利益輸送、參與結構化發(fā)債等違法違規(guī)行為。量化對沖基金是利用計算機程序和數(shù)學模型來進行投資決策的基金,主要產品形式為私募基金,其使用的量化模型非常復雜,受多種前提假設因素的影響,投資者很難理解。在2024年初股市極端行情下,部分量化對沖基金產品凈值大幅回撤,投資者損失慘重。私募FOF基金,通過多層嵌套結構,增加了產品復雜性和隱蔽性,基金管理人在勤勉盡責方面可能會出現(xiàn)問題,下層投資標的可能不符合FOF基金合同的要求,還有可能發(fā)生利益輸送等問題,投資者囿于信息不對稱可能無法了解基金運作真相。如果私募基金主要投向非上市公司股權或非標債權,除了投資標的本身固有的高風險特點外,還可能涉及虛假宣傳、盡職調查不規(guī)范、違規(guī)劃轉資金等問題,使托管人、監(jiān)管部門和投資者難以追蹤和了解資金流向。因此部分私募基金具有結構復雜、透明度低、投資邏輯較難理解等特征,證券公司在代銷私募基金時,應加強盡職調查,選擇具有一定資產管理規(guī)模、良好風控體系、經營穩(wěn)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標準化資產為主要投資方向,篩選出具有優(yōu)秀投資業(yè)績的產品,謹慎代銷投資非標準化資產的私募基金。

當然,復雜金融產品并非都是高風險的。公募REITs是目前比較熱門的基金產品之一。雖然公募REITs的產品結構復雜,封閉運作期長,一般集中投資一個ABS項目,但是公募REITs通過篩選優(yōu)質資產提高產品安全性,頂層以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為載體,在證券交易所公開上市,對于普通投資者來說流動性相對較好。公募REITs與股票、債券等資產相關性較低,是一種可以分散投資風險的另類投資品種。

五、關于復雜金融產品代銷的相關建議

從行為金融理論角度看,大多數(shù)普通投資者受自身認知錯誤、情感偏差等因素影響,沒有能力完全遵循現(xiàn)代資產組合理論開展投資,最終表現(xiàn)為持倉過度集中。從案件糾紛的實踐角度看,大部分投資出現(xiàn)極端損失,源于承擔市場風險時的價格劇烈波動、承擔信用風險時的違約損失率過高、失去流動性等。與傳統(tǒng)金融產品相比,復雜金融產品增加了金融投資者的識別難度,而且普通投資者抗風險能力弱,需要金融體系相關方采取一定措施予以保護。本文針對復雜金融產品代銷中容易出現(xiàn)的問題提出相關建議。

(一)建立復雜金融產品的全流程管控機制

證券公司應從事前、事中、事后三個環(huán)節(jié)對復雜金融產品進行全流程管控。事前要加強管理人及金融產品準入審查、產品風險等級評定等工作。證券公司應當從金融產品、管理人、投資經理三方面,開展嚴格的盡職調查,充分了解復雜金融產品的結構、定價和收益的影響因素及計算邏輯、流動性、鎖定期和退出方式、是否存在擔保,以及管理人的經營情況、投資經理的投資業(yè)績等,特別要注重評估杠桿水平、風險特征、可理解性,以確定金融產品的風險等級和可以銷售的客戶范圍。證券公司應當秉承只向客戶推薦了解的金融產品這一原則。事中要加強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對于復雜金融產品銷售材料進行統(tǒng)一審核,提高全員的風險合規(guī)意識。事后要加強產品存續(xù)期監(jiān)控,包括產品本身、底層資產、金融產品管理人經營情況等,對產品進行細化分類管理,完善相應的溝通反饋機制、應急預案、風險處置預案等。

(二)多維度評估客戶風險承受能力

在了解客戶及評估客戶風險等級環(huán)節(jié),證券公司應當更進一步收集信息,評估客戶對復雜金融產品風險的理解能力,以及在財務上承擔風險的能力,以便充分考慮投資產品對客戶的影響。評估方式不應過度依賴客戶自評估,而是應當建立科學的評估體系,客觀地反映客戶的投資目標、財務狀況、知識和經驗等,建立客戶信息數(shù)據(jù)庫,利用大數(shù)據(jù)、人工智能等技術手段建立客戶畫像,對評估結果進行交叉核驗,以確保評估結果的可靠性。

(三)嚴格執(zhí)行適當性匹配

證券公司應以客戶投資需求為核心,以客戶風險承受能力、投資偏好以及投資傾向等為導向,為客戶匹配合適的金融產品。在銷售復雜金融產品的過程中,證券公司應該客觀、真實地介紹產品結構和風險特征,不能隱瞞產品缺陷與風險,要客觀評估客戶的投資經驗和理解能力,不能單純以凈資產來衡量客戶是否理解復雜金融產品,更不能對投資者承諾無風險。

(四)完善激勵制度設計

代銷業(yè)務的核心目標是投資者利益最大化,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應當與其自營、資管、經紀等業(yè)務相隔離,避免產生利益沖突。由于復雜金融產品結構復雜,投資者理解難度較大,證券公司在代銷過程中更要充分進行風險揭示,做好適當性匹配,而不應以賣出產品為最終目的。復雜金融產品的風險隱蔽,證券公司不能為了利潤、業(yè)績考核而追逐短期利益,設計激勵制度時應充分考慮投資者保護、系統(tǒng)性風險控制,才能使代銷金融產品業(yè)務獲得長期穩(wěn)健的發(fā)展。

(五)加強投資者教育

一般來說復雜金融產品理解困難,證券公司作為專業(yè)金融機構,有必要幫助投資者正確認識復雜金融產品。證券公司應采取多種形式加強投資者教育,讓投資者了解更多金融知識,傳導風險收益平衡的理念,使投資者牢固樹立風險意識,不能盲目接受誤導性銷售,培養(yǎng)更加成熟理性的投資者,為代銷金融產品業(yè)務營造良好的金融生態(tài)環(huán)境。

(六)建立一致的適當性原則

目前我國金融行業(yè)仍處在分業(yè)經營、分業(yè)監(jiān)管的框架下,銀行業(yè)、保險業(yè)和證券業(yè)對投資者分類標準、產品風險等級評價標準均存在一定差異,應建立一致的監(jiān)管原則,統(tǒng)一適當性管理要求,并進一步針對復雜金融產品提出更高的適當性要求,有助于加強對金融產品投資者的權益保護工作。

(七)完善糾紛解決機制

復雜金融產品交易結構復雜,法律人士不易理解,同時由于訴訟成本較高、訴訟時間較長等原因,投資者采取司法訴訟維護自身權益存在較大的現(xiàn)實困難。在國外,仲裁、調解等方式被廣泛用于投資者適當性糾紛,例如:美國仲裁協(xié)會(AAA)、證券交易商協(xié)會(NASD)、紐約證券交易所(NYSE)仲裁庭等專業(yè)機構,都可以仲裁投資者保護案件。我國應積極探索仲裁、調解等糾紛處理方式,將投資者保護糾紛交給更專業(yè)的機構來處理,為投資者權益保護提供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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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對:高源

責任編輯: 王智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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